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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相关权利人的下列请求中,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有(

来源:羿过教育发表时间:2021/06/03 21:34:17阅读数:98收藏羿过教育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相关权利人的下列请求中,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有( )。
A.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B.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D.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
E.根据章程的规定限制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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